(2017)云0111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罗春华与云南华冠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春华,云南华冠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241号申请执行人罗春华,男。被申请执行人云南华冠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罗春华与云南华冠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所查询车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栋审 判 员 王文峰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