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福臣赵玉芝申请执行周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臣,赵玉芝,周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722号申请执行人杨福臣,男,193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申请执行人赵玉芝,女,193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周雷,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保安沼监狱。杨福臣、赵玉芝申请执行周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已协助过户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581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