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81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福臣赵玉芝申请执行周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臣,赵玉芝,周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722号申请执行人杨福臣,男,193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申请执行人赵玉芝,女,193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周雷,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保安沼监狱。杨福臣、赵玉芝申请执行周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已协助过户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581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