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孟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2刑初19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某,男,住潍坊市潍城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得颖,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城检公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得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5日17时许,在潍坊市潍城区古今桥西首,被告人孟某某因琐事与杜某夫妻发生纠纷,继而相互厮打,后被告人孟某某将杜某打伤,致其左侧桡骨骨折、右侧胫骨平台骨折累及关节面。经法医鉴定,杜某伤势程度构成轻伤一级。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系自首,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能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亦存在过错,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5日17时许,在潍坊市潍城区古今桥西首,被告人孟某某因琐事与杜某夫妻发生纠纷,继而相互厮打,后被告人孟某某将杜某打伤,致其左侧桡骨骨折、右侧胫骨平台骨折累及关节面。经法医鉴定,杜某伤势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另查明,被告人孟某某系自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杜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孟某某赔偿被害人杜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6000元,被害人杜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害人杜某对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孟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25日下午,在潍坊市潍城区奎文门桥西首,与被告人孟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继而相互厮打,致其受伤等情况。2、证人证言:(1)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5日下午,在潍坊市潍城区古今桥西首,与妻子杜某因琐事与一名男子发生争执,该男子将杜某打伤等情况。(2)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5日18时许,听说母亲在潍坊市潍城区古今桥西首被人打伤,其电话报警等情况。(3)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5日下午,在潍坊市潍城区古今桥西首,孟姓男子与一对中年夫妻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致中年女子倒地等情况。(4)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证实案件的侦破等情况。3、辨认笔录,证实张某某、杜某辨认被告人孟某某,被告人孟某某辨认杜某等情况。4、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物证鉴定室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杜某的伤情。5、物证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的伤情等情况。6、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情况。(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受案登记情况。(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侦查人员调取证据的情况。(4)病历材料,证实被害人的诊疗情况。(5)撤诉申请、裁定撤诉笔录、收到条、谅解书,证实本案的民事赔偿及谅解等情况。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证实案发现场情况。8、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孟某某系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徐菲菲人民陪审员 张永芹人民陪审员 刘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钱雨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