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1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统德与柳守卓、李美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统德,柳守卓,李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1388号申请执行人:李统德,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执行人:柳守卓,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执行人:李美娟,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李统德与被执行人柳守卓、李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玉商初字第02922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2月3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5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现未果。本院于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间,通过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柳守卓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J×××××的夏利牌小型汽车及车牌号码为浙J×××××的别克牌小型汽车,出厂日期分别为2000年5月、1999年7月,价值偏低且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柳守卓、李美娟与案外人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市玉城街道兴塘27、29的房产(产权证号:玉房权证玉环字第××、12××23、12××24、12××25号)因(2015)台玉执民字第3274号案被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查封,当事人未申请分割前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柳守卓在玉环县腾龙金属有限公司持有的占比85%的股权,经查该公司已无实际经营,因无评估股权所需的会计账册,故对该股权本院难予变价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柳守卓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罚款1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指定期限履行债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后决定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其不能在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告知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21执13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珍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