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18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天成与上海富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成,上海富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8812号原告:王天成,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保,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富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孟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红,女。原告王天成与被告上海富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天成决定暂不起诉,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天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重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