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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云伟、汪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伟,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张云伟,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吴建波,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汪斌,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47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申请执行人张云伟与被执行人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民政、金融理财、电子商务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法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对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000元和利息6120元(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利息从2014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6年8月15日止,之后利息仍按年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277元及执行费352元,仍负有继续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4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国辉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杨挺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