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谢怡山与朱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怡山,朱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771号原告:谢怡山,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被告:朱星平,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原告谢怡山诉被告朱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谢怡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怡山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及查清本案事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怡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谢怡山负担。审判员 周清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