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谭钟飞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钟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91刑初447号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钟飞,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西充县。2005年5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14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李富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7]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钟飞犯抢劫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钟飞及其辩护人李富强、证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3日15时许40分许,被告人谭钟飞携带管制刀具,伙同熊友良(在逃)到成都高新区天和东街8号1栋5单元4号房间门口,趁被害人符某家中无人之际,使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熊友良在外放风,谭钟飞进入房间卧室内盗窃人民币2000余元、八一徽章一个、装饰戒指两枚。谭钟飞离开时被符某发现,后在逃跑途中翻越天和东街8号围墙时被陈某抓住,谭钟飞遂使用管制刀具对陈某进行威胁并逃离。后符某等人在和平佳苑小区将谭钟飞抓获。该院根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谭钟飞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钟飞对指控的盗窃事实没有异议,但否认其在逃跑过程中持刀威胁他人,认为其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为逃避抓捕使用刀具威胁他人,证人陈某所述的刀具与在案物证不符,指控谭钟飞构成抢劫罪的证据不足;2、谭钟飞坦白交代了同案犯的身份信息并对其进行了辨认,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同案犯,应当认定为立功。被告人谭钟飞及其辩护人未向法庭出示证据。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月13日17时30分许,谭钟飞在高新区天和东街8号1栋5单元4号房间内盗窃后被当场发现,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挡获后报案,警察赶到后将其挡获。2、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谭钟飞身上搜出21张百元面值的人民币、2张五元面值的老版人民币、1张二元面值的老版人民币、黑色刀把的刀具一把、装饰戒指2个、帽徽1个、粉红色袜子一只等物品,并对上述物品依法扣押。其中,刀具系从谭钟飞羽绒服左内兜内查获,该刀具经当庭向谭钟飞出示,谭钟飞无异议。3、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及银行明细,证实本案赃款2112元现暂存于高新公安分局银行账户。4、证人陈某的当庭证言及辨认笔录,其称,2017年1月13日16时许,他帮忙抓小偷,并追对方追到小区围墙旁边,其他人还没上来,只有他和小偷两个人,他上去拉那个小偷的腿,对方挣扎,还从腰间拿出一把大概十公分样子的刀具威胁让他放人,他当时看到了刀刃,刀把是绿色的,上面好像还有锯齿,他因害怕就把对方的腿放了,对方就翻过围墙,还从围墙上摔了下去,爬起来之后往天仁北二街方向跑,他就跟着几个小区里面的人往外追,根据路人的指引在天仁北二街的一个小区把小偷找到并报警。证人陈某辨认出被告人谭钟飞,并当庭对刀具进行了辨认,但称因时间较久,不能确定是否是他看到的那把刀具。5、证人邓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称,2017年1月13日17时许,他帮小区的业主把小偷追到6楼并抓获,看到小偷身上掉了很多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小偷在跑的时候,后面有个人说他手上有刀,所以小偷冲上楼后没人敢及时上去,他拿了棍子之后才第一个上去的,上去的时候没有看到对方手上拿刀,后来警察从他衣服中搜出一把刀。证人邓某辨认出被告人谭钟飞。6、被害人符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其称,2017年1月13日16时30分许,他从外面回来走到2楼家门口时,看到有个男子从自己家中走出,意识到是贼,对方挣脱后就往外跑。后来在群众和联防队员帮助下将小偷抓获。自己家中被盗2000多元现金,两三张老版的五元面值、两元面值的人民币,还有小娃娃耍的戒指和八一徽章等不值钱的东西。后经查看,家里大门已经被破坏,被盗抽屉上的锁也被用水果刀破坏。被害人符某辨认出被告人谭钟飞。7、被告人谭钟飞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称,2017年1月初,熊友良邀约他到成都偷东西,1月13日,他们在成都南门的一个小区里,熊友良敲门确定家中无人并撬锁开门,他进去偷,并使用被害人家中的水果刀把锁着的抽屉撬开,偷了一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大概2000元左右)、几张老币和装饰戒指,刚走出门就被一个大爷发现了,然后逃跑,翻墙时被一个人抱住了腿,他挣脱后跑到对面小区上到6楼,后被群众抓获后扭送至派出所。警察从自己身上搜出的刀具是从家里带出来准备削水果的,刀具是挂在皮带上的,在逃跑时可能把刀取下来放在了衣服里面,但没有使用刀具威胁过他人。之所以有人说逃跑的时候他用过刀具,是因为翻墙的时候有人拉住他的腿,旁边的人就在提醒说有刀,为什么对方知道有刀不清楚,可能是猜的。谭钟飞辨认出熊友良、翻墙逃出小区及被挡获地点。8、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谭钟飞随身携带的黑色刀把刀具系管制刀具。9、谭钟飞的户籍信息以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谭钟飞的身份情况,其于2005年5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14年6月21日刑满释放。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谭钟飞及其辩护人对证人陈某的当庭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陈某当庭对刀具的描述与在案物证不符,且陈某没有辨认出刀具,由此证实陈某在案发现场并未看见过刀具。本院认为,陈某当庭对刀具的描述与在案物证确有些许出入,但陈某对案发过程的描述与被告人谭钟飞的供述在细节上吻合,例如陈某关于其抱住谭钟飞的腿以阻止他逃跑的陈述与谭钟飞的供述相吻合,陈某关于谭钟飞从腰间拿出刀具相威胁的陈述与谭钟飞当庭供认其把刀具挂在皮带上的细节相吻合,陈某关于刀具的刀刃有十公分长、看起来有齿轮的陈述与刀具的外观形状相符,虽然陈某对刀具颜色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但鉴于案发现场的突发性和案发时间较为久远,证人出现部分记忆偏差乃属正常现象,不足以否认其证言的真实性,也更加排除了证人被诱供、串供的可能,故本院对证人陈某的证言予以采信。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钟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谭钟飞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应当以抢劫罪对其定罪处罚,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谭钟飞及其辩护人提出谭钟飞在逃跑过程中没有使用刀具威胁他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谭钟飞当庭供认其把刀具挂在皮带上,根据证人陈某的证言,谭钟飞在逃跑过程中曾从腰间拿出刀具对陈某进行威胁,后公安机关在挡获谭钟飞时从其羽绒服内兜里搜出一把管制刀具,而谭钟飞对该刀具的放置位置为何发生变动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足以证实谭钟飞在逃跑过程中使用了该刀具,且与证人陈某的证言及在案物证相吻合,谭钟飞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谭钟飞关于证人知道自己有刀系其猜测的辩解不具有合理性,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谭钟飞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谭钟飞提供同案犯的姓名、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以及在犯罪中掌握的同案犯联系方式,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其行为不构成立功,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谭钟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在案的被盗财物发还被害人符本福、扣押在案的作案刀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何 晶人民陪审员 郭晓玲人民陪审员 于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佳速录书记员李燕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