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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鹏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51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刘鹏出生日期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民族汉族性别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户籍所在地莱西市望城街道芝罘路XX号特殊身份无住址莱西市经济开发区三里庄村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因吸毒于2010年5月8日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八百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1月7日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因吸毒于2013年5月11日被泰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吸毒于2015年8月2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不得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强制措施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523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上旬,被告人莱西市水集街道南京路粮贸超市自动提款机处其自己驾驶的出租车内向仇银山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前述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系累犯和毒品再犯。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量刑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期间无新的意见。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鹏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刘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期徒刑十个月,不得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葛长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吴昕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