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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3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云2623执195号李代会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执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3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生于1956年8月20日,汉族,农民,家住西畴县蚌谷乡。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二环西路高新区段*号。负责人: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2016)云2623民初772号、(2017)云26民终3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赔付的案件款177471.86元。本案在启动执行程序时,于2017年7月13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已自行将该案款通过银行汇款方式汇入本院执行账户,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23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选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光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