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许文彬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彬,许某某
案由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刑初629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文彬,男,199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饶平县。2017年4月17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姚伟,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辩护人朱煜,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小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姚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中旬至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许某某用通过网络购置的“伪基站”设备改装于电动自行车之中,频繁利用该设备沿街向不特定人群强行发送“代开发票”的短信。2017年4月17日11时许,许某某窜至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再次利用无线电设备沿街发送短信时,被民警挡获,民警现场从电瓶车后座下查获“伪基站”设备一套、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华为牌无线路由器一个。经鉴定,该“伪基站”设备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局指配给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的GSM网络的下行频率,在其覆盖范围内可以冒充任意手机号码或公众服务号码向GSM手机强行推送短信,受其影响的GSM手机用户会短暂脱网,无法正常使用合法运营商提供的服务,从该设备中共提取短信数据611310条。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基本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擅自使用无线电设备和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其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某某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许某某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等辩护意见。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擅自使用无线电设备和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或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从涉案“伪基站”中共提取短信数据611310条,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已严重干扰了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适用缓刑、单处罚金、判处拘役均不足以对其惩罚和教育,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许某某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等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为了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施洪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蒲凌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