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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刘军与李桂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李桂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3599号原告:刘军,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李桂云,女,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原告刘军与被告李桂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日如下:准许刘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刘军负担。审判员  齐文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