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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忠学与山西康庄药业有限公司、卫俊奇、王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学,山西康庄药业有限公司,卫俊奇,王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学,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西康庄药业有限公司,山西省新绛县龙兴民营轻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卫俊奇,总经理。被执行人卫俊奇,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晓霞,女,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忠学与山西康庄药业有限公司、卫俊奇、王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一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