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忠学与山西康庄药业有限公司、卫俊奇、王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学,山西康庄药业有限公司,卫俊奇,王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学,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西康庄药业有限公司,山西省新绛县龙兴民营轻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卫俊奇,总经理。被执行人卫俊奇,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晓霞,女,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忠学与山西康庄药业有限公司、卫俊奇、王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一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