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闫峰与昔阳县四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峰,昔阳县四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4民初458号原告:闫峰,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被告:昔阳县四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法定代表人:杨英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峰诉被告昔阳县四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闫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峰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闫峰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孔素林审 判 员 翟晓燕人民陪审员 陈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