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10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高保权、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保权,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944号申请人:高保权,男,196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XXX,男,197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费县。申请人高保权与被申请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保权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X工资收入1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XXX工资收入10万元;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