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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代月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代月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0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姜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淑霞,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术慧,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月,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法栋,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济南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代月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2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紫金保险济南支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紫金保险济南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松成审判员  赵平洋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