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3执4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天津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天津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恩奎,刘希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4456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月牙河西侧左岸名邸9-商铺1-9号。负责人:王金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坤,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池碧澄,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天津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东新街松风西里粮店。法定代表人:王恩奎,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恩奎,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刘希慧,女,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与天津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恩奎、刘希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申请被执行人天津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恩奎、刘希慧依据(2016)津0103民初6294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2016年12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恩奎、刘希慧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恩奎、刘希慧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希慧名下的银行存款13974元。现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被执行人天津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恩奎、刘希慧未向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清偿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2016)津0103民初6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强审 判 员 孙轶群代理审判员 马为一二〇一七年××月××日书 记 员 赵宜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