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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3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洪杰与叶展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杰,叶展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3270号之一原告:王洪杰,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章,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展义,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杰诉被告叶展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洪杰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清人民陪审员  黄建新人民陪审员  蔡平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许一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