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4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林涛、靳嘉伟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林涛,靳嘉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42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林涛,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鹏,天津世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嘉伟,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晓笛,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林涛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8624号民事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林涛与被上诉人靳嘉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李林涛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林涛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林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873元,减半收取5436.5元,由上诉人李林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连刚审判员 王鸿云审判员 郭萍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闫 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