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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财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胡建风、陈安贵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建风,陈安贵,刘强,陈美珍,刘秀艳,刘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财保200号申请人:胡建风,男,1971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申请人:陈安贵,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刘强,男,1969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陈美珍,女,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刘秀艳,女,198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被申请人:刘聪,男,199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申请人胡建风、陈安贵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强、陈美珍、刘秀艳、刘聪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胡建风以其所有的南昌市青山湖区彪婷服装厂位于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A-02地块(管理楼,第1-3层)和青山湖区规划路以西、南昌市青山湖区金针王制衣厂以北(厂房第1-3层)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建风、陈安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刘强、陈美珍、刘秀艳、刘聪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申请人胡建风所有的南昌市青山湖区彪婷服装厂位于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A-02地块(管理楼,第1-3层)和青山湖区规划路以西、南昌市青山湖区金针王制衣厂以北(厂房第1-3层)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