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3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蚌埠光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永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光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永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81号原告:蚌埠光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8948260G。法定代表人:马士恒,总经理。被告:李永强,男,1983年5月6日,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光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永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光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光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光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聂雪梅审 判 员  章一鸣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房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