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执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长平、刘仕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平,刘仕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长平(曾用名陈长萍),女,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执行人:刘仕龙,男,194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长平与被执行人刘仕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鄂1321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仕龙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17)鄂1321执4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刘仕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2×××13上的存款10038.40元予以冻结、扣划。2017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陈长平申请司法求助,2017年7月28日,随县政法委决定给予申请执行人陈长平司法救助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其余部分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 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