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委赔监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其芳、周永平与重庆市北碚区法院错误执行赔偿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渝委赔监42号张其芳、周永平:你们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委赔8号决定,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碚区法院)违法作出准予执行裁定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北碚区法院接到重庆市北碚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的执行申请后,经合法性审查作出了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但尚未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故你们在此情况下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应予驳回。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委赔8号决定驳回你们的赔偿申请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你们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