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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刚申请执行朱宝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朱宝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098号申请人刘刚,1992年5月12日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朱宝双,1990年4月25日生,男,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刘刚与朱宝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朱宝双未履行给付义务,现尚有30194元未履行,将被执行人朱宝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布控措施。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朱宝双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六居委缘和家园4号楼东单元401室已被其他案件评估、拍卖。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五查结果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海荣审判员  朱塔娜审判员  王铁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