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骆志荣与郭欣婷、黄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志荣,郭欣婷,黄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1859号原告:骆志荣,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川,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欣婷,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黄建忠,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骆志荣与被告郭欣婷、黄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志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志荣负担。审判员 王伟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明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