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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文章与许建煌、林素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章,许建煌,林素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3423号原告:林文章,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许建煌,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素珠,女,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林文章与被告许建煌、林素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同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林文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许建煌、林素珠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文章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66元,减半收取计1683元,由林文章负担。审判员  陈建仙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陈慧敏附:所引用相关法律依据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