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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闻勇与被告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勇,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2418号原告:闻勇,男,汉族,1973年8月17日,住四川省泸州市······。被告: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叙永县······。法定代表人:李远红。本案在审理原告闻勇与被告四川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闻勇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勇撤回起诉。审判员  夏传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