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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远泽申请执行王青、王小兰、王伟、王小红、王德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远泽,王青,王小兰,王伟,王小红,王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894号申请执行人:李远泽,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被执行人:王青,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王小兰,女,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王小红,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王德芳,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远泽与被执行人王青、王小兰、王伟、王小红、王德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远泽要求依据三台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2民初21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将登记在王青、王小兰、王伟、王小红之母,王德芳之妻应成华名下的位于三台县潼川镇凤凰山庄5号楼5单元4楼2号的房屋(建筑面积64.77㎡)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李远泽。本院已于2017年7月27日将(2017)川0722执894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给三台县房产交易所,该所相关工作人员已签收。故本执行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2民初21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蒋武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