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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苏高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01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高,男,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937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苏高饮酒后驾驶川J×××××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一人,从重庆市九龙坡区同心家园出发,当车行驶至本区朝阳路与科城路口时与行人王某发生擦挂,致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苏高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苏高送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苏高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91.7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苏高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人苏高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苏高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