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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姑苏区亮龙防水材料经营部与张国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姑苏区亮龙防水材料经营部,张国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姑苏区亮龙防水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城北西路1599号C4—108室。负责人程仓林,男,1978年1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区。被执行人张国昌,男,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申请执行人姑苏区亮龙防水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张国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标的为81803.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被执行人张国昌下落无法查找,经本院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成权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郭栩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