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30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王长美、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美,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30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长美,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胜利路北侧城隍庙12#商住楼0107室,组织机构代码71392398-0。法定代表人:林泽民,经理。本院在执行王长美与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用其抵押给王长美的坐落于宿州市胜利路北城隍庙商城A区7#楼0244室房屋(房地权证宿字第××,房地产他证宿字第201501995号),作价188040元抵付给王长美,王成美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宿州市胜利路北城隍庙商城A区7#楼0244室房屋(房地权证宿字第××,房地产他证宿字第201501995号)的查封。二、将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宿州市胜利路北城隍庙商城A区7#楼0244室房屋(房地权证宿字第××,房地产他证宿字第201501995号)作价188040元抵付给王长美。三、王长美可持本裁定到有权机关办理上述房产解除抵押及变更、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珂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