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华与被申请人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黄晓初,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王华,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黄晓初,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包家镇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11625541T。法定代表人:王代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与被执行人黄晓初、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垫江县人民法院(2015)垫法民初字第0552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铸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