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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刘树忠与赵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忠,赵长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185号原告:刘树忠,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委托代理人:魏玉和,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长松,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忠与被告赵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忠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长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忠撤回对被告赵长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文贵人民陪审员  陈红芳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明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