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刘树忠与赵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忠,赵长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185号原告:刘树忠,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委托代理人:魏玉和,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长松,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忠与被告赵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忠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长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忠撤回对被告赵长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文贵人民陪审员 陈红芳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明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