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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行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罗丽梅与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不服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丽梅,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21行初100号原告罗丽梅,女。被告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法定代表人唐代伟,该队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丽梅诉被告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不服道路交通管理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丽梅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丽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丽梅负担。审 判 长  龙孝周审 判 员  彭国军助理审判员  孟超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海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