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彬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216号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洪江市。法定代表人:易尧,局长。被执行人:杨彬,女,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彬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