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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胡书和与联发不锈钢管阀业(庆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书和,联发不锈钢管阀业(庆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867号原告:胡书和,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生,住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联发不锈钢管阀业(庆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德庆路1号。法定代表人:苏建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明,山东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胡书和诉被告联发不锈钢管阀业(庆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胡书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准备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书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胡书和负担。审判员  纪永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