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9民监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白秀堂、曲志文与山西英帅宾馆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秀堂,曲志文,山西英帅宾馆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监1、3号监督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白秀堂,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五台县建安乡。原审原告:曲志文,男,195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定襄县河边镇河二村。原审被告:山西英帅宾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惠泽苑17号楼1013室。法定代表人:马桂英,董事长。原告白秀堂、曲志文与被告山西英帅宾馆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2)万民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经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作出并万检民(行)监[2016]104XXXXXXXX号、并万检民(行)监[2017]104XXXXXXXX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 判 长  时学兵人民陪审员  郝天才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