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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民初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伟君与胡松华、翁茂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君,胡松华,翁茂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03民初2168号原告王伟君,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告胡松华,女,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告翁茂方,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原告王伟君诉被告胡松华、翁茂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平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松华、翁茂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翁茂方名下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蒲湾新村23号楼402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翁茂方妻子胡松华于2017年5月20日,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人民币肆万元,说好两天归还,后一直未还,多次催讨也不还。故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胡松华、翁茂方归还原告王伟君借款人民币肆万元,及利息每月二分利,计人民币每月捌佰元,从2017年6月14日起开始计算。原告为证明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借条、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被告胡松华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但庭后对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无异议。被告翁茂方辩称,答辩人不认识原告,也从未向原告借款。答辩人长期出海在外,每月工资6000元大部分均由公司通过转账形式(一部分用现金形式领取工资)支付给答辩人妻子胡松华,对于普通家庭来讲,6000多元的工资足以支付家庭日常开支,况且答辩人女儿早已出嫁,家庭近几年也未购房、购车或有其他大的开支,所以答辩人夫妻俩根本无需向第三人借款。因此,若本案借款属实,那么也只能说明该款系被告胡松华个人借款或其他非法债务,应由被告胡松华一人偿还,与答辩人无关。综上,请求法庭在依法核实本案借款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翁茂方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海员证、胡松华银行卡分户明细对账单。经审查,原告诉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借条证实,被告胡松华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胡松华向原告王伟君借款后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支付利息,但双方对借款利率约定不明,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被告翁茂方与被告胡松华系夫妻关系,原告主张被告翁茂方与被告胡松华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翁茂方辩称由被告胡松华一人偿还,与其无关的主张,本院不能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胡松华、翁茂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伟君借款4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20元,由被告胡松华、翁茂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邱平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