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上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强、马艳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上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强,马艳伟,胡志峰,姚县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380号原告:河南省上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蔡县蔡都镇南环一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魏钢。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军,该社法律事务所经理。被告:李强,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马艳伟,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回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胡志峰,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姚县州,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上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马艳伟、胡志峰、姚县州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上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上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省上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河南省上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耀光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人民陪审员 娄三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新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