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与汪爱军、王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汪爱军,王燕,朱应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888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石桥镇中心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93593722C。负责人:卢明兵,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学龙,当涂县石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爱军,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王燕,女,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被告:朱应贵,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与汪爱军、王燕、朱应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芮习凤审 判 员 毕善林人民陪审员 孔 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曼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