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光飞与扈模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飞,扈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542号申请执行人李光飞,男,生于1950年11月7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扈模军,男,生于1974年1月14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光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扈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梁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的(2016)渝0228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扈模军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光飞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扈模军外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扈模军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5执5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自印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晓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