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2002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文莉、肖平与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莉,肖平,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02民初2482号原告:张文莉,女,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肖平,男,196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莉,女,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中学路**号,系夫妻关系。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雁家村三社。法定代表人:陈磬,经理。原告张文莉、肖平与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海房开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莉、肖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文莉、肖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9200元。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6月1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以316579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开发的“四海国际社区”第三期32幢第18层32(Z)2-18-4号,被告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该房屋。后,被告未在2015年6月30日向原告交付房屋,并于2015年6月30日出具《关于四海国际社区第三期交房的承诺书》承诺最后的交房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截至2015年9月30日,被告仍未能按约交付房屋。经市、区有关部门协调,被告在2016年10月18日向原告交付了“未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房屋。被告逾期向原告交付“未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房屋的行为无法定及约定的免责事由,违反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系单方违约,应向原告支付约定违约金9497.37元(总房款316579元×0.0005×60天)。由于被告逾期交房长达475天,造成原告在外租房居住16个月,每月租金1200元,计19200元。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被告逾期交房给原告造成的租金及利息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增加支付违约金9702.63元,共计19200元。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0日,原告张文莉、肖平与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以316579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开发的“四海国际社区”第三期32幢第18层32(Z)2-18-4号商品房,被告应在2015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该房屋。还约定,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且逾期超过90日的,原告有权退房。如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等待最终交付该商品房的,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按照原告已支付总房款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最多不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后60日。后,原告按约支付了总房款316579元。被告未在2015年6月30日向原告交付房屋,并于2015年6月30日出具《关于四海国际社区第三期交房的承诺书》承诺最后的交房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截至2015年9月30日,被告仍未能按约交付房屋。在诉讼中原告称,被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原告交付了“未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房屋,双方未办理正式房屋交接手续。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收据、交房承诺书、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6月10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已经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没有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三条逾期交房责任及补充协议第六条第十三条逾期交房责任的补充约定,被告应按原告已付购房款316579元的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计付违约金,总共计算60日,被告应支付违约金为9497.34元(总房款316579元×0.0005×60天)。原告在诉讼中向法庭提交了《房屋出租协议》一份,拟证明被告逾期交房给原告造成损失,请求调高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可以预见到被告有可能逾期交房,并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且被告逾期交房与原告是否租房无必然联系;故对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文莉、肖平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497.34元;二、驳回原告张文莉、肖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计140元,由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倪 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