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2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黄奇勋与蒲登新、曹其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奇勋,蒲登新,曹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黄奇勋,男,汉族,1974年4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蒲登新,男,汉族,1957年8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曹其云,女,汉族,1957年3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豫0102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蒲登新、曹其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其云名下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曹其云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2号院1号楼2单元18层1804号(房权证号12××26);二、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20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智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