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4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潘勤忠、吕巧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勤忠,吕巧刚,任章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依申请终结(2016)浙0783执4896号申请执行人潘勤忠(又名潘键中),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吕巧刚,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任章仙,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潘勤忠与被告吕巧刚、任章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的(2016)浙0783执20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勤忠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吕巧刚、任章仙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5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吕巧刚、任章仙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潘勤忠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489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