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执1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阳天时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天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执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逸云,任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阳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天平,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阳天时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南阳宛运集团有限公司于当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执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云鹏审判员 李智慧审判员 李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程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