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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4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戴久程、余庆县时光会所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久程,余庆县时光会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4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久程(曾用名代付强),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庆县时光会所,住所地:余庆县子营街道都市第三地。投资人:许曼英,女,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现住余庆县。上诉人戴久程因与被上诉人余庆县时光会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9民初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久程于2017年8月1日以其与被上诉人余庆县时光会所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戴久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久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由戴久程负担30元。本院退回戴久程3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 戡审 判 员  张 睿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犹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