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3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邱亚民申请宋国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亚民,宋国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129号申请执行人:邱亚民,男,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宋国发,男,汉族,北安市人,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亚民与被执行人者宋国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1283执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瑞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