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6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鸿坤与袁明芬、李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坤,袁明芬,李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6202号原告:李鸿坤,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昆明市五华区,被告:袁明芬,女,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被告:李伟,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原告李鸿坤与被告袁明芬、李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李鸿坤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李鸿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鸿坤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鸿坤负担。审判员 张 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XX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