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829号被告人侯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82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守武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某某系吸毒人员,为筹集毒资多次盗窃电动车电池变卖。1、2017年2月7日晚,被告人侯某某窜至本市未央区西航小区135楼1单元门前,趁四周无人,将被害人白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车座打开,将电动车的四块“超威”牌电池卸下盗走,逃离现场后将电池销赃,赃款已挥霍。2、2017年2月14日中午,被告人侯某某窜至本市未央区西航小区132楼1单元门前,趁四周无人,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车车座打开,将电动车的一组“天池”牌电池卸下盗走,逃离现场后将电池销赃,赃款已挥霍。3、2017年2月16日傍晚,被告人侯某某窜至本市未央区西航小区98号楼西侧楼下,趁四周无人,将被害人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车座打开,将电动车的一组“超威”牌电池卸下盗走,逃离现场后将电池销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560元。4、2017年2月16日晚,被告人侯某某窜至本市未央区东苑小区71楼2门3号门前,趁四周无人,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车座打开,将电动车的一组“邦德”牌电池卸下盗走,逃离现场后将电池销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180元。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诉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截图、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侯某某为筹毒资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2月23日至2017年8月22日)。二、被告人侯某某违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三、责令被告人侯某某向被害人退赔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魏 琼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人民陪审员 白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冬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