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18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漫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漫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8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杭州市江干区市民街167号(城市之星小区会所内)。法定代表人朱立东,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漫云,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浙0104执180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漫云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账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漫云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账号的查封。执行员 :蔡良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郜文仲 来源:百度“”